基金分紅,不是處置基金收益,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發布日期:2015-12-12 00:00:00 閱讀次數:0
問:基金分紅,不是處置基金收益,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基金的分紅,如屬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性質分紅,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否則不需要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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