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取得權屬的房產可否退還已繳納契稅
發布日期:2015-12-12 00:00:00 閱讀次數:0
某集團繳納契稅后,因法院執行問題使其未能最終取得相關土地及房屋權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未得到稅務機關的同意,因此申請行政復議。
案例
某集團繳納契稅后,因法院執行問題使其未能最終取得相關土地及房屋權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未得到稅務機關的同意,因此申請行政復議。
該集團的退稅的理由是,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轉移權屬應當納稅,沒轉移權屬當然就不應該納稅,已經繳納的契稅理應退還。
稅務機關不予退的理由是,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既然依合同轉移確認納稅義務,就說明不須具備權屬轉移的條件,契稅條例第一條應作簽訂轉移權屬合同的理解。
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是判斷契稅納稅義務成立的要件是什么?是以完成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為要件,還是以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為要件?對此筆者作如下分析。
一、從契稅法來判斷契稅義務的實質
從稅法的組成要素來看,納稅范圍、課稅對象(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稅目、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減免稅等是構成稅種立法的要素,判斷其是否納稅,應根據納稅范圍、課稅對象、納稅義務人等要素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因為,它僅是征收性措施,契稅立法也是這樣。另外,從契稅立法要素的排列順序看,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征稅有點本末倒置。誠然,契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有點前置,不太合理,但這是契稅的特殊性規定。
因此,契稅條例第八條是關于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它不能改變契稅征收的原則性規定(即,契稅征稅對象、納稅義務的規定,例外性規定除外),不能錯誤的理解為納稅人只要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就要納稅,不管“納稅范圍、課稅對象、納稅義務人”等契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要素及法定的納稅義務是否還繼續存在。
二、從物權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看是否繳納契稅的要件
土地、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權屬是否轉移應受《物權法》及《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要約的約束,只有完成法律意義上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方成為契稅納稅義務成立的要件。那么,如何把握這個要件。
《物權法》、《民法通則》規定,對房屋所有權的變更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只有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才能轉移。但是,從民法理論上來分析,不動產物權變更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兩類,分別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及主體間平等的特征。“事實行為”引起的物權變更具有特殊性,它不以登記為要件,僅以其作為公示方法,物權的變動則自相關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
所以,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及《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發生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承受方就是契稅的納稅人,判斷要件應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無論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只要按相關法律的規定完成了土地、房屋權屬法律效力上的轉移。
A集團因法院執行的原因最終未能取得相關土地及房屋的權屬,既然沒有取得權屬,何談承受。因此,A集團不是該土地及房屋的契稅納稅人,所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vugi.cn/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