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飾品是否征消費稅?若征收,在哪個環節征收?
發布日期:2015-09-11 00:00:00 閱讀次數: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95號)第一條規定,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94)財稅字第95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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